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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哪些地方支持甲醇燃料,湖南哪些地方支持甲醇燃料供应

发布时间:2024-04-08 03:36:08 甲醇燃料 0次 作者:燃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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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南平江县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同桌未劝阻者、餐馆老板均担责?

法律上已经做出了判决,我们怎么看待也于事无补。那我就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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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三五好友,聚在一起把酒言欢,只要不存在恶意劝酒、罚酒,出了事情让一起去的朋友连带赔偿,与常理真的说不过去。倘若死者家人不起诉,朋友们出于人道给予经济资助那才是最好的结果。

成年人都该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死者钟某赴宵夜前,从自家带了三瓶白酒。钟某和他的家人不清楚他的酒量吗,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劝阻呢?

再退一步讲,吃夜宵过程中,三瓶白酒前一瓶半由钟某、王铮铮、王由三人平均分喝,后自行自主倒酒,将三瓶酒全喝完。并不存在恶意劝酒的事情。夜宵后,钟某醉酒不能行走,王由驾车送钟某回家,因家中没有其他人,王由与王铮铮扶着钟某到床上躺下,还帮其脱下鞋子、盖好被子后离开。

朋友在其喝醉酒后也负责送到了家,并没有把钟某置之不理,只是没能预料到钟某死亡的意外。

钟某已经死了,本来死者为大,也不好再说什么。要说这几个朋友倒霉也就算了,夜宵店主也要负责任就有点说不通了。

人家夜宵店主一瓶酒都没卖给他们,而且中间也提醒“你们别喝醉了”。作为一个经营者劝顾客,也只能这样了,我觉得店主被判连带赔偿,真有点祸从天降的感觉。

当然了,这些只能作为民间对此类事情的看法参考,法律自然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秦河清、王由、王铮铮分别赔偿原告55723.07元;周纯、王平分别赔偿原告9287.18元;5被告对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看了很多类似案件的判罚,我得出一个结论:喝酒须谨慎,如果非要和别人一起去喝酒,还是事前签订一份生死状为好。(这句纯属调侃,望大家文明饮酒,珍爱生命!)

朋友之间喝酒,如果没有谁恶意或强行逼迫谁喝酒,醉酒死亡应该自己负责。都是成年人,都知道过度醉酒的后果,凭什么自己喝死了,要别人去给当责,尤其是酒店老板,难道客人要上酒,他不卖吗?这样下去,人家店子怎么开的了,客人会去结帐吗?所以关键是,不管与谁喝,不管什么好酒,自己必须知道,酒是别人的,命可是自己的。喝死只能怪自己。


我感觉这法官判案的时候是不是也喝酒了!首先,判赔1%就是9000,全额就是90万,这样判有什么标准吗?工伤死亡才赔多钱?何况是自己回家拿酒,而且还拿三瓶!其次,法官判饭馆老板担1%的责任,理由是没劝阻客人喝酒,是法律有规定,还是一种约定俗成?饭馆老板要真这么做,不挨揍,也得关门大吉!那么多喝酒的,饭馆老板知道谁的酒量是多少?该怎么劝?让人觉得好扯蛋!总之,这是个典型的糊涂官判糊涂案,做出一个很坏的判例。第一,担责比例不重要,重要的是责任总额,这很可怕。第二,只要死了人,谁都可以赖,只要赖上你,你就得赔钱,这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湖南平江县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事发后,失去儿子的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并诉求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湖南岳阳中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 邀约人三人承担6%的民事责任,另一被告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老板担责1%。你怎么看?你认为同桌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喝酒致人死亡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1、白加啤“红太阳”放纵型饮酒:“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2、强中自有强中手故意灌酒型:“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3、酒逢知己千杯少双方均无过错型: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相互宾酒喝多为上不予救助型: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被告、夜宵店主王平尽管未提供白酒,在饮酒过程中也提示过“你们不要喝醉了”,但作为一个经营者,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由死者钟某自负80%的民事责任;被告秦河清、王铮铮、王由作为邀约人或同桌饮酒人,各承担6%的民事责任;被告周纯作为同桌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平作为经营者承担1%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钟某父母及秦河清、王由上诉,称一审对责任划分不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各方民事责任划分较为妥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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